港南交2017111号
关于印发《港南区交通局“首问负责制、追究制、限时办结制”等 五项制度》的通知
港南交〔2017〕11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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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港南区交通局首问负责制、追究制、限时办结制等
五项制度》的通知
局属各单位、各股室:
《港南区交通局首问负责制、追究制、限时办结制等五项制度》已经领导开会讨论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港南区交通局
2017年10月23日
公开属性:主动公开
贵港市港南区交通局办公室 2017年10月23日印发
首问负责制
第一条 为强化服务意识,提高服务质量,根据《广西壮族自治区行政机关首问负责制度(试行)》和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的规定,结合我局实际,制订本制度。
第二条 首问负责制度是指对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以下统称申请人)向服务窗口咨询、申请办理行政许可,非行政许可审批事项和确认登记等公共服务行政事项,服务窗口首位人必须热情接待,认真办理,负责到底的制度。
第三条 区人民政府政务服务中心交通局窗口适用本制度。
第四条 服务窗口履行以下职责:
(一)接待前来咨询、申请办理事项的申请人;
(二)告知申请人申报所需提交的材料;
(三)受理属于窗口部门办理的事项,根据部门领导受权当场办理或者送回部门办理;
(四)协调和督促本部门办理事项,对可能超时办结的向部门负责人和中心负责人报告;
(五) 对不属于本窗口部门职责的事项,告知申请人具体承办部门;
(六)将本窗口部门办理事项的结果通知或者送达申请人。
第五条 部门窗口负责人对本窗口实施首问负责制度负总责。
部门窗口接待申请人的首位工作人员为首问人。窗口负责人也可以指定相应的工作人员为首问人。
第六条 首问人实行亮牌服务,对申请人必须热情接待、文明礼貌、周到服务,首问人对咨询或者申请办理的事项,应当场进行登记,填写《机关办理事项收件回执》,注明所收材料的名称、数量、承诺办结取件的时间、首问人及其联系,由申请人签字认可,并出具收件回执。部门窗口其他工作人员对申请人也要热情礼貌,主动为其指引服务窗口或告知联系方式,不得推诿、拒绝。
第七条 根据部门领导授权,首问人对符合条件的申请应当场受理;可以当场办理的应当场办理,不能当场办理的应当向申请人说明理由。对于申请人提交的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一次性告知其所需要补正的全部材料,并给予指导帮助。
第八条 对受理的事项,首问人应当在受理后的一个工作日内分送给具体承办机构,办理好交接手续,并负责该事项的跟踪督办。事项办结后,应当填写《机关办理事项取件登记表》,将办理结果通知或送达申请人。当日办结事项,不需填写。
第九条 对把握不准或者特别重大和紧急的事项,首问人应当及时向本部门领导汇报。
第十条 申请人认为服务窗口及其工作人员违反首问负责制度规定的,有权向局办公室或者区人民政府政务服务中心监督股投诉。
第十一条 本制度由局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十二条 本制度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追究制
第一条 为强化意识,保证政令畅通,根据《广西壮族自治区行政机关追究制度(试行)》及有关法律、法规、政策的规定,结合我局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追究制度是指对我局窗口工作人员违反首问负责制度、限时办结制度,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职责,以至影响执行力和公信力,贻误行政管理工作或者损害申请人合法权益等行为予以追究的制度。
第三条 区人民政府政务服务中心交通局窗口适用本制度。
第四条 行政追究,应当坚持实事求是、客观公正,有责必问、有错必纠和教育与惩处相结合等原则。
第五条 实行服务窗口问责制。窗口及其工作人员违反首问负责制度、限时办结制度的,应当追究窗口负责人、岗位人的行政。
第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追究服务窗口负责人、岗位人的。情节较轻的,予以告诫。情节较重,造成不良影响后果的,取消评优评先资格,情节严重,造成恶劣影响和后果的,予以通报批评,并调离岗位。
(一)对申请人推诿或者粗暴刁难;
(二)对申请人推诿扯皮不配合造成延误审批;
(三)在服务窗口值班时擅自离岗;
(四)应当场办理而故意不当场办理;
(五)不一次性告知或者不能准确一交性告知申请人所需要补正的全部材料,致使申请人因材料不合格多次申报;
(六)对办理事项不按规定进行登记或者不给申请人出具书面凭证;
(七)应当给予代办员和申请人答复而不予答复;
(八)对受理事项不按规定送本部门造成延误办理;
(九)应当请示报告领导而不及时请示报告造成不良后果;
(十)故意拖延或者拒绝依法给予申请人补办手续;
(十一)不按时或者不如实上报办理情况;
(十二)牵头窗口不负或者相关窗口不配合牵头窗口工作造成延误审批;
(十三)其他违反首问负责制度、限时办结制度的情形。
第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从重或者加重处理。
(一)打击、报复、陷害投诉人、检举人、调查人;
(二)一年内出现两次以上应予追究行政的行为;
(三)干扰、阻挠行政追究调查;
(四)不执行监察机关或中心作出的处理决定;
(五)其他应当从重或者应当加重处理的情形。
第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就当从轻、减轻或免于处理。
(一)主动赔礼道歉,申请人已谅解;
(二)有效阻止不良后果发生;
(三)主动纠正和挽回全部或者大部分损失;
(四)其他应当从轻、减轻或者免于处理的情形。
第九条 在对人作出处理前,应当听取人的意见,保障其陈述和申辩的权利。
第十条 本制度由局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十一条 本制度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限时办结制
第一条 为提高办事效率,优化发展环境,根据《广西壮族自治区行政机关限时办结制度(试行)》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局实际,制度本制度。
第二条 限时办结制度是指对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以下统称申请人)向行政机关咨询,办理行政许可、非行政许可审批事项和确认登记等公共服务行政事项,行政机关按照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标准,在承诺的时限内办结或者予以答复的制度。
第三条 区人民政府政务服务中心交通局窗口适用本制度。
第四条 法律、法规、规章对办理的事项有明确时限规定的,服务窗口所承诺的办结时限必须少于规定的时限。法律、法规、规章对办理事项没有规定办理时限的,应当根据具体情况,按照高效便民的原则,合理确定承诺办理的时限。
第五条 窗口工作人员应当编制本部门《项目审批流程时限表》明确办理事项、办理机构、岗位、办理流程和办理时限,按事项办理流程和办理时限办理。
第六条 窗口工作人员应当公开办理事项流程和时限。
第七条 窗口工作人员应向申请人承诺所办事项的办结或者答复时限。窗口工作人员办理事项的每个环节,必须做好交接登记手续。部门窗口之间的交接应当填写《机关项目审批流程交接登记表》,保证按时办结。
第八条 限时办结的时限以日计算,开始之日不计算在办理时限内。符合条件的,其办理时限从收到申请的次日起计算。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其办理时限从申请人补正材料的次日起计算。
第九条 申请事项不需要进行审批或者确认登记的,或者不属于本部门职责范围的,应当在规定的时限内告知申请人,并出具书面凭证。送达书面凭证之日即办结或者答复的日期。
第十条 对特别紧急的事项,应当急事急办,随到随办。窗口负责人应主动报告分管领导,并亲自督办。因特殊情况不能按期办结需要延期的,窗口工作人员应当填写《机关办理事项延期申请表》,由主要负责人签署意见向区人民政府政务服务中心申请延期办结时限,并说明原因,经同意后方可延期。
第十一条 办理的事项依法需要经过听证、招标、拍卖、检验、检测、勘测、检疫、鉴定或专家评审的,所需时间不计算在承诺办结的时限内,窗口工作人员应当将上述程序所需时间在《相关办理事项收件回执》中填写清楚,告知申请人。经批准延期的,窗口工作人员应当在时限届满前告知申请人,并说明原因和理由。
第十二条 区人民政府政务服务中心对进入中心办理的事项实行预警、督办,每月对各部门窗口办理情况进行通报,对违反时限办结制度的个人,提出追究的建议。
第十三条 因窗口自身,无正当理由超过承诺时限未能办结的,属超时办结。此外,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视为超时办结。
(一)无正当理由对申请人的申请不予受理;
(二)不按规定给申请人答复;
(三)超过承诺办结时限才提出延期申请;
(四)在承诺时限内,不将办理结果交付申请人。
第十四条 申请人因自身,不按服务窗口告知的时间到服务窗口办理相关手续,其申请办理的事项应视为受理窗口按期办结。
第十五条 窗口实施限时办结制度、接受社会监督,申请人认为部门窗口超时办结的,有权向局办公室或者区人民政府政务服务中心投诉股投诉。
第十六条 违反本制度规定的,依照追究制度追究窗口工作人员及其人的。
第十七条 本制度由局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 本制度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一次性告知制
第一条为规范我局政务服务中心行政审批窗口(以下简称窗口)咨询、受理行为,增强申报工作透明度,减少申请人往返窗口次数,压缩受理前的时限,特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所称一次性告知是指窗口工作人员在申请人办理申报事项时,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文件,结合申报事项具体情况,以《一次性告知书》的形式,全面、准确、及时告知申请人在受理前需要完成的各项准备工作及相关要求的行为。
第三条《一次性告知书》包含的主要内容:
(一)申请人申请办理的行政审批事项名称;
(二)承办部门名称、承办人姓名和联系方式;
(三)申请事项收费依据及标准;
(四)申请事项的设立依据、审批时限、受理条件及审批工作流程;
(五)申请人需要提交的材料及要求。
第四条窗口工作人员履行一次性告知义务应承担以下主要职责:
(一)熟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及政策,熟悉本部门职责,熟练掌握审批事项和审批流程的运作。
(二)热情接待,耐心解答申请人提出的问题,提供咨询服务。
第五条 对于服务对象申请办理的事项,承办人要当场确定是否受理,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目录及材料格式进行形式审查。审查的内容有:
(一)申请事项是否属本局职权范围;
(二)申请事项是否属于依法需要取得行政许可的事项;
(三)申请人是否按照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提交符合规定数量、种类的申请材料;
(四)申请人提供的行政许可或非行政许可申请材料是否符合规定的格式。
第六条 申请事项依法不需要取得行政许可的,应当即时告知申请人不受理。
第七条 申请事项不属于本局职权范围的,应当即时作出不予受理的决定,并告知申请人向有关行政机关申请。
第八条 申请材料存在可以当场更正的错误的,应当允许申请人当场更正。
第九条 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当场或者在个工作日内一次性书面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
第十条 申请事项法律、法规和规章不明确或情况特殊的,承办人要在第一时间请示有关领导,按照规定时限告知申请人。
第十一条 申请事项属于本局职权范围,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或者申请人按照本局的要求提交全部补正申请材料的,应当受理。
第十二条 受理或者不予受理的事项应当出具书面凭证。不予受理的按照否定报备制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三条 不能正确执行一次性告知制或因不负产生不良后果,一经举报查实,按行政过错追究制度处理。
第十四条 本制度由局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十五条 本制度自公布之日起实施。
否定报告备案制
第一条 为推进行政管理体制改革,建立放(活)管(好)结合,职责明晰、权责对称的行政管理新模式,加强本部门行政审批工作的规范化管理,提高行政效能,根据《广西壮族自治区政务服务管理暂行规定》和《广西壮族自治区行政过错追究办法》、《广西壮族自治区行政追究办法》的规定,结合我局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的否定报告备案制度(简称否定报备制)是指行政机关在实施行政审批工作过程中对行政管理相对人(以下统称申请人)申报的行政审批事项不予受理或不予批准的,经办人或部门在规定的时间内,以规范的文书向上级报告备案的制度。
第三条 否定报备的事项为纳入行政效能监察的重点行政审批项目。
第四条 否定报备管理:
(一)对部门窗口及其工作人员否定申请人提出的行政审批事项(以下简称申请事项)的条件、程序和要求作出明确规定。
(二)窗口工作人员在受理申请事项时,依据法律法规和有关政策规定,不予受理或因其他事由不能办理的,实行否定报备制。
(三)凡申请人提出的申请事项,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规定,不符合申报条件,应当否定的,必须进行登记备案。
(四)否定事项的确定,应按职权范围进行。一般否定事项或属科室领导审核范围的,报科室领导审核并报窗口首席代表或分管领导备案;重大事项属部门领导审批范围的,报部门领导审批并报政务服务中心管理办公室和本级政府备案。
(五)属于超越经办人权限的事项,经办人员不得擅自否定,应及时请示有关领导(窗口首席代表或部门分管或主管领导)。有关领导接到否定的请示后,应在规定时限内,提出是否予以否定的意见。
(六)否定报备必须按规定或承诺的时限办结,并以书面形式告知服务对象。
(七)申请人要求退还被否定的申请材料的,应当退还。退还材料时,经办人员应核对申请人身份证明材料,并请其签收备查。
(八)凡经核实符合否定条件的事项,由经办人员填写《否定报备登记表》,内容主要包括:申请单位或申请人姓名、联系、申请事项、否定的理由及依据,领导审批意见等,与申请材料一并存档备查。
第五条 追究:
(一)未对否定事项进行登记备案的,给予经办人训诫,限期改正;拒不改正的,给予通报批评;累计两次被通报批评,当年考核定为不称职。
(二)属越权否定的,给予经办人通报批评,累计两次被通报批评,当年考核定为不称职;分管领导接到否定请示后,未在规定时间提出意见的,给予训诫,两次未按规定时间提出意见的,给予通报批评一次,累计两次被通报批评,当年考核定为不称职。
(三)经办人员未按规定填写《否定报备登记表》(与《不予受理通知书》和《办结通知书》通用)的,给予经办人通报批评,累计两次被通报批评,当年考核定为不称职。
(五)否定报备未能按规定或承诺的时限办结的,给人通报批评,累计两次被通报批评,当年考核定为不称职;未以书面形式告知申请人的,给经办人通报批评一次,累计两次被通报批评,当年考核定为不称职
。
(六)未按申请人要求退还被否定的申报材料的,给予人训诫,限期改正;拒不改正的,给予人通报批评,累计两次被通报批评,当年考核定为不称职。
第六条 本制度由局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七条 本制度自公布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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