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工智能时期提出的法律问题
我们已进入人工智能时期,大数据和人工智能的发展深刻地影响着我们的社会生活,改变了我们的生产和生活方式,也深刻地影响社会的各个方面。但同时,它们也提出了诸多的法律问题,需要法学理论研究工作者予以回应。
人工智能的发展涉及人格权保护问题
现在很多人工智能系统把一些人的声音、表情、肢体动作等植入内部系统,使所开发的人工智能产品可以模仿他人的声音、形体动作等,甚至能够像人一样表达,并与人进行交流。但如果未经他人同意而擅自进行上述模仿活动,就有可能构成对他人人格权的侵害。此外,人工智能还可能借助光学技术、声音控制、人脸识别技术等,对他人的人格权客体加以利用,这也对个人声音、肖像等的保护提出了新的挑战。例如,光学技术的发展促进了摄像技术的发展,提高了摄像图片的分辨率,使夜拍图片具有与日拍图片同等的效果,也使对肖像权的获得与利用更为简便。此外,机器人伴侣已出现,在虐待、侵害机器人伴侣的情形下,行为人是不是应当承担侵害人格权以及精神损害赔偿呢?但这样一来,是否是需要先考虑赋予人工智能机器人主体资格,或至少具有部份权利能力呢?这确实是一个值得探讨的问题。
人工智能的发展也触及知识产权的保护问题
从实践来看,机器人已能够自己创作音乐、绘画,机器人写作的诗歌集也已出版,这对现行知识产权法提出了新的挑战。例如,百度已研发出可以创作诗歌的机器人,微软公司的人工智能产品“微软小冰”已于2017年5月出版人工智能诗集《阳光失了玻璃窗》。这就提出了一个问题,即这些机器人创作作品的著作权究竟归属于谁?是归属于机器人软件的发明者?还是机器人的所有权人?还是赋予机器人一定程度的法律主体地位从而由其自身享有相关权利?人工智能的发展也可能引发知识产权的争议。智能机器人要通过一定的程序进行“深度学习”“深度思维”,在这个过程中有可能搜集、储存大量的他人已享有著作权的信息,这就有可能构成非法复制他人的作品,从而构成对他人著作权的侵害。如果人工智能机器人利用获取的他人享有著作权的知识和信息创作作品(例如,创作的歌曲中包括他人歌曲的音节、曲调),就有可能构成剽窃。但构成侵害知识产权的情形下,究竟应当由谁承担,这本身也是一个问题。
人工智能的发展涉及数据财产的保护问题
我国《民法总则》第127条对数据的保护规则作出了规定,数据在性质上属于新型财产权,但数据保护问题并不限于财产权的归属和分配问题,还涉及这一类财产权的安全,特别是触及国家安全。人工智能的发展也对数据的保护提出了新的挑战,一方面,人工智能及其系统能够正常运作,在很大程度上是以海量的数据为支持的,在利用人工智能时如何规范数据的收集、储存、利用行为,避免数据的泄漏和滥用,并确保国家数据的安全,是亟需解决的重大现实问题。另一方面,人工智能的运用在很大程度上取决于其背后的一套算法,如何有效规范这1算法及其结果的运用,避免侵害他人权利,也需要法律制度予以应对。目前,人工智能算法本身的公开性、透明性和公正性的问题,是人工智能时期的一个核心问题,但并未遭到充分关注。
人工智能的发展还触及侵权的认定问题
人工智能引发的侵权问题很早就受到了学者的关注,随着人工智能应用范围的日趋普及,其引发的侵权认定和承当问题将对现行侵权法律制度提出越来越多的挑战。无论是机器人致人伤害,还是人类侵害机器人,都是新的法律。据报载,2016年11月,在深圳举行的第十八届中国国际高新技术成果交易会上,一台名为小胖的机器人突然发生故障,在没有指令的前提下自行打砸展台玻璃,砸坏了部分展台,并致使一人受伤。毫无疑问,机器人是人制造的,其程序也是制造者控制的,所以,在造成伤害后,谁研制的机器人,就应当由谁负责,似乎在法律上没有争议。人工智能就是人的手臂的延长,在人工智能造成他人伤害时,固然应当适用产品的相关规则。其实不然,机器人与人类一样,是用“头脑”来思考的,机器人的脑子就是程序。我们都知道一个产品可以追踪属于哪一个厂家,但程序是不一定的,有可能是由众多的人共同开发的,程序的产生可能没法追踪到某个具体的个人或组织。尤其是,智能机器人也会思考,如果有人故意挑逗,惹怒了它,它有可能会主动攻击人类,此时是否都要由研制者负责,就需要进一步研究。前不久,深圳已测试无人驾驶公交线路,引发全球关注。但由此需要思考的问题就是,一旦产生交通事故,应当由谁承担?能否适用现行机动车交通事故认定相干主体的?法律上是否有必要为无人驾驶机动车制定专门的规则?这确切是一个新问题。
人工智能的发展还提出机器人的法律主体地位问题
今天,人工智能机器人已逐渐具有一定程度的自我意识和自我表达能力,可以与人类进行一定的情感交流。有人估计,未来若干年,机器人可以达到人类50%的智力。这就提出了一个新的法律问题,即我们将来是不是有必要在法律上承认人工智能机器人的法律主体地位?在实践中,机器人可以为我们接听、语音客服、身份辨认、翻译、语音转换、智能交通,甚至案件分析。有人统计,现阶段2 %的律师业务已可由人工智能完成。机器人本身能够构成自学能力,对既有的信息进行分析和研究,从而提供司法警示和建议。乃至有人认为,机器人未来可以直接当法官,人工智能已不仅是一个工具,而且在一定程度上具有了自己的意识,并能作出简单的意思表示。这实际上对现有的权利主体、程序法治、用工制度、保险制度、绩效考核等一系列法律制度提出了挑战,我们需要妥善应对。
人工智能时代已来临,它不仅改变人类世界,也会深入改变人类的法律制度。我们的法学理论研究应当密切关注社会现实,积极回应大数据、人工智能等新兴科学技术所带来的一系列法律挑战,从而为我们立法的进一步完善提供有力的理论支撑。 (作者为中国人民大学副校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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